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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7种方式可立遗嘱,哪种最合适?

随着人民的财富积累和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提前进行财富规划,而订立遗嘱无疑是最常见的一种财富规划和延续方式。无论是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继承法》,还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订立遗嘱的方式共有七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最后两种方式为民法典与时俱进新增的遗嘱订立方式。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修改了《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各种遗嘱订立方式在效力上均为平等,若订有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的遗嘱内容为准。


七种遗嘱订立方式虽效力平等,但操作起来各有利弊。自书遗嘱最方便,自行书写即可,不需要见证人,但容易发生纠纷,尤其是遗嘱生效时间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会容易产生较大疑问,但此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再行对自书遗嘱中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进而导致该份自书遗嘱不被认定,而要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则可能违背了立遗嘱人对财产分配的意思,也可能损害了部分继承人的权益。


公证遗嘱最稳妥,但门槛较高。立遗嘱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情况下,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鉴于公证书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但对立遗嘱人的申请遗嘱的材料审核严格,若缺少相关材料,如不动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则公证处很大可能不同意出具公证遗嘱。另外,立遗嘱人的财产证明材料不清晰或亲属关系缺乏相应证明的,公证处也不同意出具遗嘱。


应当灵活结合使用多种遗嘱订立方式。如使用自书或打印方式订立遗嘱的,可同时予以录音录像,当然,此处也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立遗嘱人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订立需要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余的五种订立遗嘱的方式,均要求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方能有效。且需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若仅在最后一页签名,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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