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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遗嘱把儿媳“不再婚”作为继承条件,这个遗愿能执行吗?

对于附条件的遗嘱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概念模糊,认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但若是所附条件剥夺了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婚姻自由等,则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因此无效。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某在遗嘱中,同意将房产留给儿媳常某,但前提是常某不再婚的情况。在刘某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就遗嘱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附加妻子不得再婚的条件,是干涉其妻子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李某所立遗嘱附加的条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其所立遗嘱无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除此之外,只要符合法定年龄、本人自愿并经结婚登记,都可以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遗嘱自由虽然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立遗嘱这种单方民事行为时,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所受到的 相关法律限制更多且更为严格,如我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些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必继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由此可见,遗嘱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否则相应遗嘱内容一律无效。当“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发生冲突时,如果遗嘱侵犯婚姻自主权,则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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