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关于形式要件,《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实质要件,首先,遗嘱设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其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再次,遗嘱要遵循保留必要份额的要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没有保留该必要份额的,应扣除应保留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依照遗嘱分配。最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