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便是遗嘱的“必留份”条款。
根据遗嘱的“必留份”条款,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财产全部指定给其他继承人,或者全部遗赠给他人;如未保留相应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的其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进行分配的原则处理。
必留份条款属于法律规定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其他生活困难的人予以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