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就是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个条款说明被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处分遗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实际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考虑这一财产制度,不能将配偶的财产份额一并处分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所以立遗嘱时应特别注意,只能处分自己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的房屋,遗嘱人只能处分房屋的一半价值,无法处分整个房屋。
如果夫妻二人想把整个房屋留给子女继承,可以分别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留给子女继承,就可以达到将整个房子最终留给该子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