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1193966
深远研究
联系方式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座29楼

电话:15019486316

座机:4001193966

邮箱:shenyuanlvshi@163.com

微信:zhihua6316

遗嘱订立篇:遗嘱中可以对继承附加条件么?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交由他人继承时,是可以要求继承人履行特定的义务的,这种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作的对其遗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就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即可请求遗嘱执行人给付其应得的遗产,所以遗嘱一般不附条件或期限。


但遗嘱人为了完全表达自己的遗愿,在遗嘱中也会附加条件或期限,附期限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将某些特定事件出现的时间或者某一确定的日期以期限的形式附加于遗嘱之中,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遗嘱始生效力的根据。


因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法律并未禁止遗嘱可附期限,且遗嘱中以葛某死亡之时作为遗嘱生效期限不具有违法性,因此遗嘱中所附期限应认定有效。


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遗嘱附条件或者附时间,只要遗产的性质能够附条件或期限,且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般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但若是所附条件剥夺了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婚姻自由等,则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因此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1193966
首页|业务领域|律师团队|深远资讯|深远研究|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20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033029号
地址: 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座29楼
导航定位: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地铁1、4号线,会展中心地铁站A出口,福田站、市民中心站亦步行可达
手机: 15019486316
邮箱: shenyuanlvshi@163.com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