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强迫老人遗嘱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而且如果在强迫过程中有虐待等行为的还会构成虐待等罪行,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愿签订,没有胁迫下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遗嘱的遗嘱人因受到要挟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的意愿订立的遗嘱,就算胁迫。胁迫他人订立遗嘱,不仅遗嘱无效,在继承时还可能面临丧失继承权的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增加对继承人宽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