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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立遗嘱赠“小三”?法院:无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赵某与曹某婚外同居7年,为了感谢曹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赵某立下《遗赠书》,将名下存款200万元遗赠给曹某。后赵某病故,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但赵某配偶陈某诉至法院,认为赵某与曹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权益,要求曹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财产。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为“报答”曹某的照顾之情将名下财产赠与曹某,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书写的《遗赠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内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婚内第三者为何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等。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主张赠与无效、请求返还赠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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