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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要怎么证明?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而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严格把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行动和意志的自由状态。那首先要判断的,就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自己的期望及设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能力。如果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形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此时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所以公证行业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要求高龄人群(七十岁以上)提供精神健康诊断证明,一般都写神志清醒、思维正常。县区级以上的正规医院神经内科,经过专门的测验后,可以出具“神志清醒”的医学证明。一般对于神志清醒的确定,需要到内科医生做一个针对性的检测,可以做好ct检查,同时做一些互动,确定没有问题就可以开证明的。


所以遗嘱人在患病的状态下想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继承进行安排,应当尽早准备。否则一旦病重,影响精神状态,将彻底失去订立遗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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