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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财产发生了变化,还要按遗嘱处理吗?

现实生活中不乏遗嘱所指向的财产被动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等情况,比如车辆、器物,乃至房屋的毁损,但非出于被继承人本人意思造成财产灭失对遗嘱会产生何种影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这些物品损毁后,在有保险或因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款,对于获得的赔偿款是否能够根据原来的遗嘱直接视为已指定被继承人,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


从遗嘱继承相关规范的理念来看,遗嘱能够处理的应当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由于对物的处分行为的基础是物必须真实存在,当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已经灭失的情况下,遗嘱中处分已灭失的标的物的部分已无任何事实基础。而订立遗嘱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在于使某种财产性权利发生转移的后果。作为单方民事行为的遗嘱,该行为的内容也必须可能和确定。在遗嘱的内容已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该遗嘱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当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非因遗嘱人本人的意思灭失后,遗嘱中关于该标的物的部分应属无效。前述,遗嘱人可能会基于标的物灭失或所有权转移取得相应的补偿、赔偿,也即一种新的财产(状态),如果遗嘱人打算另行安排和计划新的财产,那么遗嘱人需要通过订立新的遗嘱这一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而该遗嘱所载明的财产,也应当是新的财产(状态)。


所以,在继承开始前,无论是遗嘱人自主行为导致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灭失,还是非因遗嘱人的原因造成了遗嘱所指向的标的物灭失,因标的物已经灭失,故原遗嘱中关于已灭失的标的物部分将不可能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如果遗嘱人打算对替代已灭失的标的物的财产作另外的安排和计划,则应当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范,另立遗嘱,否则新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难想象,均等分割替代灭失标的物财产,未必就是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原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期待,甚至在继承人已经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对遗嘱指向的标的物被替代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考察,有条件地考虑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按照公平原则,遵循公序良俗,合理确定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妥善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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