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开始之前,遗嘱人当然可以自行处分其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上述规定都明确了遗嘱人立遗嘱后,另行处分遗嘱中载明的个人财产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即遗嘱人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对遗嘱中关于被处分财产内容的撤回。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遗嘱人需要对原遗嘱所涉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后产生的对价作出新的安排和计划,那么遗嘱人就需要订立新的遗嘱,而该遗嘱所载明的财产,也应当是全新状态下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