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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立遗嘱后又另行处分财产的,遗嘱继承时怎么处理?

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老张虽然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邓某一人继承,但其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与了儿子小张,属于对遗嘱处分房屋的行为的变更。老张的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既然在继承开始时,老张通过遗嘱所处分的主要财产—房屋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变更,因此,邓某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房屋。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邓某刚刚处理完丧事,需要一段时间另寻工作和住处,因此,判决邓某在90天内向小张交付房屋。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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