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因重大误解发生的交易,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让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冯老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56万元价格出卖给了小翟,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办理过户前,冯老先生去世,其继承人以房屋价格过低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争议不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是继承人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所以,可撤销合同须由合同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已经去世,现有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