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是法律上对其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因此产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来认定分家协议的性质。
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原告何老三、何老四诉称,何大爷与刘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现二老已分别去世。何大爷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遗产,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何老大辩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父亲何大爷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何大爷夫妇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何老二所有。何大爷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何老二所有。被告何老二辩称,认可何老大的陈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分家协议的内容,父母已对涉案房屋留下了遗嘱,该房屋应当归何老二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其次,即便结合该协议的整体内容,可以推定产权指向“东三间”,但该《分家协议》只有何大爷的签字,没有刘大妈的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关遗嘱内容的效力仅及于何大爷一人。第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发生了拆迁行为,《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了形态变化,即由房屋变化为拆迁款,且上述变化非因被继承人原因,而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分家协议通常会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将子女的财产份额分割出来;二是将父母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就父母通过分家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而言,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类情况:1.赠与型、2.遗嘱型。其中,赠与型分家是指父母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交付后父母不再享有财产权利;遗嘱型分家则是在分家协议中表达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意向,父母生前还可以改变遗嘱内容,重新分配财产。
如果分家协议具备遗嘱性质,还应当注意分家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分家协议也无法作为遗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