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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篇:多份遗嘱,如何处理?

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没有这个规定,那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各遗嘱之间如何处理呢?


首先,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多份遗嘱里不包含公证遗嘱时,那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里包含公证遗嘱时,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公证遗嘱为准。


其次,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一部分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另一部分设立在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示:就遗嘱法律行为,我们倾向于认为,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是遗嘱的两个要件。被继承人能够自主决定的是立遗嘱,是被继承人基于当时的法律作出的,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被继承人对死亡是无法控制的,被继承人很可能在死亡前就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根据新法的规定调整遗嘱。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的遗嘱,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则上应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定,当然,根据本解释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除外。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判定遗嘱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且遗嘱所附条件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只是何时发生无法确定,适用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人民群众的一般公平和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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