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优点非常明显,但有时候也会存在不方便的地方。
1、操作比较复杂,个案难以变通。
因为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其要求的程序要求也更为严格,难以个案进行变通。所以很多立遗嘱的人会认为公证处认死理,不懂变通,不接地气,不考虑生活的实际情况。
2、很难量体裁衣,体现立遗嘱人个性化遗愿。
立遗嘱是件大事。要么不立,要立就立一份周全的遗嘱。因此立遗嘱前一般要先梳理财产、确认财产权属、盘点家庭成员情况,再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起草遗嘱。天下没有一模一样的家庭,具体情况需具体安排。公证处的遗嘱一般通过填写统一模板而来。比较而言,律师做遗嘱业务专业的话会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详细了解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立遗嘱原因、财产情况、债务安排、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保留多少遗产份额、过往订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等等,会更加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
3、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财产,很难写进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对于没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财产,很难精确的写进公证遗嘱的,像小产权房这种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的财产,就很难通过这个公证员的审核。这样其实限制了公证遗嘱的效力范围,也无法完整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