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去世后,子女得知梁某存单已被长子支取,其他子女向其索要。此时梁某长子拿出一份遗嘱,遗嘱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长子享有。但该遗嘱为他人代书,虽有梁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但仅有梁老的手印,未有签字,所以其他子女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各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海安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
庭审中,法院查明梁某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梁某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梁老未在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子女们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不能排除遗嘱不是梁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认为该遗嘱无有效,遗产依法定继承分配。
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方可生效。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书写,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一起签名。这里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