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作为非营利性第三方,在办理遗嘱业务上具有几个非常明显的优势:
1、公证遗嘱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作为准国家机构,公证程序严谨,出具的公证书具备公信力。因此公证遗嘱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具备证据优先性。
2、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
立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构由公证员进行办理,而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就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约束,以及受公证行业自身的行业准则指导和管理。所以公证遗嘱的形成是一个很规范的事情,本身出错的可能性极低。
3、公证遗嘱具备经验和程序优势可保障遗嘱的合法性
绝大多数的遗嘱都以公证形式办理,公证机构积累了大量的遗嘱办证经验,建立了严谨的办证程序规则,对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必备内容要件、可执行性等各个方面为立遗嘱人把关,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遗嘱无瑕疵,有效降低自行订立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4、可以保管公证遗嘱文本
公证机构一般都是会将公证完毕遗嘱的封存存档,一般公证遗嘱是不会丢失的,遗嘱放在公证处很安全。公证遗嘱可采用密封保管的形式永久保存于公证处,秘而不宣。
5、遗嘱检认有天然优势
因公证遗嘱优先性取消,在立遗嘱人订立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当立遗嘱人去世以后,需要对哪一份遗嘱是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进行检认。检认遗嘱将作为公证处开展遗嘱继承公证的重要前置环节。如果均为公证遗嘱,因公证遗嘱均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可以简化检认程序,确认后立公证遗嘱可以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如果有非公证遗嘱,而并没有统一平台可以查询时间顺序,则必须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检认是否还持有其他遗嘱,程序复杂化。
6、公证遗嘱的配套服务措施有力保障立遗嘱人实现遗愿
立遗嘱时,公证机构可以协助立遗嘱人先就个人遗产进行析产,确认继承人范围。
此外,公证处还可以提供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服务,包括检认遗嘱、宣读遗嘱、召开继承人会议、清点遗产、分配遗产等,甚至可以提供继承过户免费代办等延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