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遗言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口头遗嘱。否则不具有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可见,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形式条件,才能认定有效:
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是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够订立口头遗嘱。
何为危急情况?就一般的解释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疾病等,只要是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均应视为是危急情况。但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遗嘱人平时的聊天和对话,不能作为口头遗嘱使用。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遗产处分,没有其他载体可以记录作为证据,所以需要见证人在场作证。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可见临终遗言是不是具有遗嘱的效力,要看其是否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只有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才具有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