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赠与、遗嘱都可以实现将财产留给子孙后代的愿望,但是法律上,却又有很大不同。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首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无需继承人意思表示参与,但无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否看到遗嘱,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仍可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对遗嘱进行变更。
订立遗嘱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且从民法典规定的上述的遗嘱形式来看,订立遗嘱需要由遗嘱人独立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中代书遗嘱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和要求代笔书写遗嘱,而非代理订立遗嘱,且由遗嘱人签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属于典型的有名合同,须符合合同的法定特征,需要受赠人意思表示的参与,即在有同意受赠的情形下,赠与合同才成立。
赠与合同是生前行为。生前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前事实生前生效的行为。虽然《民法典》未针对“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约定的除外。”即赠与合同是生前签订生效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预定特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代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