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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篇:附条件的遗嘱应该怎么写?附示范条款!

当遗嘱人希望以某一特定情况的出现作为遗嘱效果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时,便产生了附条件遗嘱。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的条件须在遗嘱订立时尚未发生,条件是否能够成就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而且无需待遗嘱人死后才能确定。此外,遗嘱附加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如附加妻子不得再婚条件的遗嘱就属于无效。


附条件的遗嘱不同于附义务的遗嘱,附义务的遗嘱所附的义务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实行的某种行为,具有确定性,在附义务的遗嘱中,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的义务既可以是要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前对遗嘱人或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以是要求其在遗嘱人死亡后对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示例:


登记我个人名下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如XXX在2023年之前考上大学(本科),则在我去世后,由××个人继承,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在我死亡后,如我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则房产中依法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收益及增值部分)均由我的两个子女XX和XX平均继承,均不作为他们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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