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在遗嘱中委托第三人代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担任遗嘱执行人,而被指定人要取得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还需具备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被指定人同意接受指定。二是被指定人符合立法所规定的遗嘱执行人的条件。
示例:
1、遗嘱执行人信息: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2、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应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1)辅助完成遗嘱的保管、保密;
(2)收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资料和信息,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
(3)负责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开始前,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对全部遗产进行实际控制;
(4)负责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通知并召集继承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对遗嘱条款进行解释,就遗产情况作相关说明;
(5)按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实际分配、执行,并协助办理执行中各种手续如房屋过户、存款转移等事务;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7)遗嘱执行人可从遗产中预先扣留XX元作为劳务费,可在宣读遗嘱后立刻领取劳务费,并保留相关凭证向继承人作书面说明。
3、如遗产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立遗嘱人将另行以书面方式变更遗嘱执行人,届时将以新的遗嘱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