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一旦确定,无论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指定的遗产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继承人选任的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在无人继承或有争议时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都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由于法律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过于笼统,一般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时,应通过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点核实,有效地保障遗产完整详尽,确保遗产安全;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时,应如实并及时将遗产的具体情况和现状向全体继承人进行报告,不能遗漏继承人;
(3)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鉴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大量丧葬事宜需要办理,距离最终财产分割还有一定时间,因此遗产管理人要防止财产毁损灭失,尽可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尊重债务本身的顺位,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也要及时确定并进行分割;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要求遗产管理人在进行遗产分割时一定要先查明是否有相应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遗赠协议等,如未存在上述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
(6)另外,法律还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了一项兜底性规定,即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从另一方面讲,该项规定也变相赋予了遗产管理人一定的权利,以便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好地管理遗产,保护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