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系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那么其遗产管理人能否代为履行经营职责?现行法律中也无直接的规定,相关的判例数量也不多。我们从以下经典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此类情况的一般观点。
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苏05民终374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原股东的遗产管理人并不享有股东权利,亦无权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权。法院认为:“根据泰国利德公司的决策程序,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应由代表公司签字的董事签名并加盖泰国利德公司的印章。曹某持有的“董事委派书”虽盖有泰国利德公司的印章,但该“董事委派书”出具时泰国利德公司原持有85%股权的股东王某文已经去世,曹某并非泰国利德公司的董事,其虽系王某文在泰国利德公司股权的遗产管理人,但泰国利德公司出具“董事委派书”的行为属于泰国利德公司行使经营权的范围,曹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因遗产管理人身份而直接享有泰国利德公司的股东权利,更无证据证明其在签署“董事委派书”时有权代表泰国利德公司行使经营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虽然具有管理遗产的职责,但公司具有法人独立性,并不等同于股东个人权利,因此并不能当然以公司管理人的身份插手公司经营,更不可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公司股权”这一类型财产时,一定要获得法定的授权手续,以免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承担失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