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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民法典》并未对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按照文义解释,我们认为,只要与被继承人或被继承的遗产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应当有权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常见的申请主体一般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等其他对遗产享有权利的人,甚至包括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等。比如被继承人去世后,开发商需将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的房屋(或安置房)交付,此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最常见的主体。具体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等担任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应诉,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二、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时,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若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则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等担任遗产管理人;若尚有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则法院一般指定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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