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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篇: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存在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在此背景之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报酬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内容。


在《民法典》中,除了遗产管理人,还规定了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这几个概念略有差别。其中,遗产管理人兼具并包含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与内涵,遗产管理人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具体。遗产保管人仅是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即可,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须承担其他诸多职责。而遗嘱执行人则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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