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载明其百年后由指定的人员继承其房产。但该遗嘱中所列明的房产属于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继承纠纷后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争议房产虽登记在被继承人耿某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所建,安置房的安置对象也应为夫妻二人。耿甲对房屋的装修款应从该房产中析出,而以有效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为自己的权利。耿某的遗嘱中未涉及的其他遗产可依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基于共同投资所形成的共有财产及其他共有财产等情形。很多时候后会遇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和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中析出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在诉讼中,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分析遗产与他人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