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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篇: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能在继承诉讼中一并处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产生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且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分割请求的情形。上述财产虽然性质上与遗产存在不同,但上述财产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且在被继承人近亲属间分配。其产生时间同于遗产,且大部分情况下近亲属与继承纠纷当事人重合。因此出于诉讼便利考虑,实践中,法院多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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