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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篇:打继承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在众多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如果没有找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很有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浪费宝贵的诉讼时间。因此在确定要进行诉讼之前,确定管辖法院为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案件适用国家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以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审查呢?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管辖法院时会首先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以其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上记录的地址为准。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地;当事人以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住所地提起继承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实际居住状况,以确定案件的管辖。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起诉时一般难以客观确定,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在受诉法院辖区,受诉法院即可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在他地,且当事人所主张的遗产主要系他的遗产,受诉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或者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同一当事人或不同当事人分别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的,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发现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当事人在继承案件审结后,就其他遗产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管辖冲突,新立案法院应当审理,不得以前案由其他法院审理为由裁定移送。


此外,一般继承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不动产系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可以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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