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的财产,可能有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那么是否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参加诉讼程序呢?
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因此起诉时,可以起诉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要参加诉讼程序,如果原告起诉后,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不会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如果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仍然会把其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