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家银行本着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的原则,办理内地遗产继承业务素来要求严格,涉港澳客户及港币的业务的审核更加慎重。
香港储户去世后,对其遗留在内地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遗产的继承,属于涉外继承。而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属于动产,应按动产继承处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对动产的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遗嘱继承,遗嘱成立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效力要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因此,识别涉外继承究竟应适用哪国(或地区)的法律,既要考虑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也要考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国籍、立遗嘱地等因素,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于按非诉讼程序继承的,依据香港法律,无论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也无论继承人之间是否对继承权利有纠纷,继承人都需要取得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检定文书,以明确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有)。
但在实务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香港高等法院检定文书所附的遗产清单,往往只包含被继承人在香港的财产,并不涉及被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继承人为继承内地的遗产,通常会请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例如,由继承人按照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在公证人面前声明,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在内地的某某银行存款等,公证人据此制作公证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处理完以上事务以后,及可以办理国内部分了。持香港中国委托公证、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遗产凭证等全部与继承相关的手续前往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以后,可由继承人或委托人员付银行办理继承事宜。该业务在银行大多划归国际业务部处理,处理流程和时间会相对较长。最好同银行提前预约并充分沟通,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