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内地的不动产(如房子),将按照内地法律下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香港居民无遗嘱继承内地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来处理: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继承权。
在内地继承房产,先由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先行商定由谁继承、谁放弃继承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皆继承。然后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如有,亦可直接在内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加章及转递。
所有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前往内地办理继承公证。
到了内地以后,持该等经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件正本以及与继承有关的文件正本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免税/完税证明,或是缴纳税费;然后再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登记过户,从而取得权利人登记为继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理想的话,一般需要多次前往内地相关部门方可完成继承过户手续;若个案较为复杂,前往内地的次数可能会因内地相关部门的诸多要求而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