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授予书是香港继承程序的起点,那谁有权利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呢?
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的规定,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子女;(c)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d)死者的兄弟姊妹。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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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予书是香港继承程序的起点,那谁有权利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呢?
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的规定,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子女;(c)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d)死者的兄弟姊妹。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