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其行使的法律同内地的法律存在差异,导致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的时候必然存在法律程序和条件上的衔接问题。但香港和内地都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通常以遗嘱的约定为继承依据。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的法律。同时,香港现行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居籍地的法律。因此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在内地,则适用内地法律;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在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在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香港法律。
由此可见,在香港继承“不动产” (例如房产或土地),通常适用财产所在地的法律。继承“动产” (例如现金、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则通常适用死者去世当日的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如果内地居民继承位于香港的遗产,往往需要适用两地的法律,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司法解释、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印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的通知》《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