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其行使的法律同内地的法律存在差异,导致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的时候必然存在法律程序和条件上的衔接问题。香港普通法的遗产继承与内地遗产法定继承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处理机构不同。在内地法定遗产继承只有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提起诉讼才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而香港的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如果有人没有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而擅自处分死者遗产即属违法而且是属于刑事罪行。在香港被继承人过世,其生前所有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或者房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依据法律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法庭就会自动介入遗产的分配管理工作,即必须通过死者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人向法庭申请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等方式进行。
2、法定继承的顺序不同。在内地,依据《民法典》1127条遗产的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了八种情况,没有遗嘱时,依据不同情况实际取得遗产的人不同,总结出继承人的顺位为:(a)配偶;(b)子女;(c)父母;(d)兄弟姐妹(全血)及其子女;(e)兄弟姐妹(半血);(f)祖父母、外祖父母;(g)叔舅姑姨(全血优位于半血)。其中,子女和父母整体的顺位优位于其他继承人,只有不存在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半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叔舅姑姨只有在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不存在时才可能享有继承权。
3、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不同。在内地,只有发生继承诉讼法院才会介入,并且遗产管理人的设定相对随意。但在香港,遗产处理是通过申请人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的方式进行,即法庭对死者的所有符合资格的继承人情况和遗产情况有一个非常详细的了解和把握后,才会把遗产管理书颁发给法庭认可的遗产管理人,因遗产管理人已通过做誓章向法庭发过誓,所以在拿到该遗产管理书后必须按照遗产管理书上写明的要求处理死者遗产的分配问题,比如其未申报死者有非婚生子女而处理了遗产就可能是欺骗法庭,可能被追究刑责,可以看出香港的法庭强制性的介入了遗产分配管理,并对所有被继承人提供了强制性的保护,更有利于保证遗产分配结果的客观中立。
香港的遗产继承制度,法庭会直接、主动介入,并设置一系列审慎的程序,以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较之内地的遗产处理方式,香港遗产继承制度对未成年人,前妻、前夫所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十分明显,法庭是逝者遗产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