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那么找工作的时候要不要主动披露呢?用人单位能不能要求应聘者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员工隐瞒犯罪记录的,单位能不能开除?
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除了明确禁止进入的职业以外,应该与其他人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他们进行就业歧视,但主动披露犯罪记录肯定会影响他们的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简历有知情权,在招聘的时候有自主权。劳动者和单位两方面的权益,是有冲突的,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我们先看一下《刑法》,刑法第100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这里的“就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是指参加任何工作,包括进入私营企业。但刑法只是设置了前科报告的制度,并没有规定不报告的法律后果。
我们再来看一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那么犯罪记录属不属于直接相关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是有犯罪记录就明令禁止的职位,那是直接相关,但如果没有禁止,就不能说有直接关系。
从保障劳动权利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进行就业歧视,比如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事后发现员工有犯罪记录没有主动披露,只要犯罪记录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就不能开除,除非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