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没有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但每个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间都是相对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律师的工作比较繁忙,如果没有必要的话,一般不会安排会见。另一方面,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而不是经常去看望嫌疑人。情感慰藉只是顺带的增值服务,而不是律师的核心价值,律师的水平和责任心,也不是通过会见的次数来评价的。
那一个案件会见多少次才算合理呢?一般来说,一个刑事案件律师至少应该安排四次会见。第一次会见,是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这次会见一定是越早越好。因为首次会见可以给嫌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告诉他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对嫌疑人开展自救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次会见,是在律师阅卷以后。之前因为案件处于秘密侦查,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掌握的信息不够完整。一旦律师经过阅卷,就能看到案件的全部信息,包括证据材料、鉴定报告、嫌疑人自己的笔录,以及同案犯、被害人、证人的笔录,律师综合以上信息,就可以对案件作出相对准确的定性和量刑分析。这些信息和判断,律师应该和嫌疑人共享,然后一起讨论、确定案件后续的辩护思路。
第三次会见,是在开庭之前,律师要提示庭审的流程、开庭时律师和嫌疑人的分工,以及庭审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最佳的庭审效果。
第四次会见,是在判决以后。律师需要询问嫌疑人对判决的看法以及是否提出上诉。
四次会见可以说是律师的基本操作。一般来说,在案件取保候审、认罪认罚,或案情有重要变化、重大进展的时候,律师都可以适时地安排会见,所以在案件早期,律师会见的频率往往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