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理论上以下四种情况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况,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取保候审。这种情况和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关,是法律尊重人权的体现;
第二种情况,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主要针对超期羁押的嫌疑人,就是案件还没有审结,但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时间,根据需要,先把人取保出来。
第三种情况,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这种情况针对的是轻微的刑事犯罪,事情本身不严重,所以可以办理取保。
第四种情况是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嫌疑人。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但也是最难把握的。因为规定仅仅设置了两个条件,一个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期徒刑的范围是6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这个范围可以说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犯罪行为,所以适用范围非常宽泛。
第二个条件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个条件属于一种预判,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实践中基本以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为准。所以,单纯从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上来看,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宽泛的。
但实际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比例又是比较低的,这里涉及刑事政策和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其他规定,我们后面再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