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都需要与受害人协商一致,实务中很容易混淆,但其实这是两个平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两者的区别。
首先是量刑的优惠幅度,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有赔偿但没有谅解的,可以减少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20%以下。但刑事和解的从宽幅度,就要比刑事谅解大很多,刑事和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二个方面,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谅解的适用范围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只要是有受害人,都可以适用。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它只能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特定的公诉案件,也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或者是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第三个方面,两者达成的形式也有区别。刑事谅解一般是私下协商,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但刑事和解往往有第三方介入,尤其是可以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且,和解协议经过司法机关认可,事后再反悔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从以上的区别就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对嫌疑人明显更加有利的,能争取和解的,就要尽最大的努力来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