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刑事犯罪侵犯的不仅是受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它还具有社会危害,也就是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即便受害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还是会继续侦查,刑事诉讼还是会按部就班的进行下去。
理论上是这样的,但实际上我们身边有很多刑事案件私了的情况。因为大多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不知道的,公安机关只有在接到举报以后,才有案件线索,才能够立案侦查。
如果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去报警,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就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尤其是过了刑事追诉期以后,就可以算是彻底逃脱了法律制裁。所以实际上,在公安机关没有介入之前,嫌疑人是有可能通过私了来降低法律风险的。但公安机关一旦介入,案件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就没有办法私了了。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检察院也对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称之为私了。但这种私了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不是当事人说了算,而是司法机关说了算。
另外,对一些自诉案件,就是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那是可以私了的,但这类案件的类型比较少,一共也只有几个罪名,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普通的侵占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