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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24小时、14天、37天

刑事拘留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程序规定,刑事拘留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有三个事情需要处理:


第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送到看守所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24小时以内要通知嫌疑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告知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实践中,民警可能通过向嫌疑人住所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家属,所以有的时候,家属可能无法及时收到家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第三,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这三个事项公安机关都应该在24小时以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到四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申请以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也就是业内所称的黄金37天。


在这个时间之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继续羁押,并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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