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受害人报案以后想法发生了改变,或者认为立案没有解决他的问题,这个案件能撤回来么?当然是不能的。
公安机关的工作就是惩治犯罪,你的报案对公安机关而言就属于犯罪线索,既然发现了犯罪行为,那当然要秉公执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如果是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就需要进行审查,如果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刑事责任,就应当进行立案。
刑事案件既是私事也是公事,即使受害人不追究,执法机关为了公众的利益,也是要追究的。公安机关的撤案,一定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职权主动做出。
那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撤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自诉案件、过了追诉期的案件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才应当撤销。否则公安机关就应该严格执法,将案件侦查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