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是不一样的,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个特别程序,时间并不是很长。
具体而言,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嫌疑人通过赔礼道歉和积极的沟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取得受害人宽恕,从而达成一个谅解和赔偿协议,然后再由司法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制度。但刑事和解并不是“以钱抵罪”,它的前提是认罪悔罪,如果只赔偿不认罪,是不适用这个规定的。
另外,刑事和解同私了是两会事,刑事和解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即便达成了刑事和解,公安机关也不能直接撤销案件,只能将案件提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那嫌疑人取得刑事和解,到底有什么好处呢?当然是有很大的价值费,因为刑事和解一般有第三方加入,更强调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达成和解以后,从宽处罚的力度很大,很多案件可能会做不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刑法所有的从宽情节里面,这个从宽幅度是非常大的,比刑事谅解、甚至比自首的从宽幅度都还要大。所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对各方最为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