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只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没有规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但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其他规定中明确了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一些具体情形。
首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列举了不得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
一是累犯不得取保候审,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情况。累犯涉嫌屡教不改,对社会有危害,所以不得取保候审。
二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犯罪集团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严重,犯罪集团的主犯是在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嫌疑人,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所以不得办理取保候审。
三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不得取保候审;自伤自残是严重违反羁押规定的违法行为,也是妨碍侦查的对抗行为,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措施也比较严厉,是不会同意取保候审的。
四是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取保。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比如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犯罪。因为暴力犯罪对被害人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影响比较恶劣,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所以暴力犯罪的取保比其他犯罪更难,如果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就直接规定不得取保。
五是严重的犯罪不得取保候审。这种情形涵盖的范围就太广了。实践中一般认为可能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犯罪就是严重的犯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可能判处缓刑,如果取保的话,到时候还要二次收押,浪费司法资源。所以预估刑期三年以上的嫌疑人是很难取保的。这相当于把取保候审的预估刑期限制在了三年以下,大大压缩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以上是公安机关对不得取保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规定与之相似,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得取保候审。可以说,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范围比较宽泛,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定,又把这个范围压缩在一个比较狭窄的空间,大大降低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