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债务人欠钱不还,甚至跑路、玩失踪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才能有效、快速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的难题。
找不到被告是否能向法院起诉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只要被告信息足以区别于其他人员,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实务中,法院为了明确被告信息和管辖权限,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工商登记卡等材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般会电话通知被告,被告通常会配合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如无法联系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法院会进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可正常开庭,法院出具判决书后仍要进行公告送达。实务中,通过前述一系列送达流程,案件耗时一般会比正常案件长半年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送达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效率,也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当事人和法院都需要付出很大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才能依法完成送达工作。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给了当事人提前做好送达约定,减少诉讼时间成本的依据。
为防止债务人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时间,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或者直接签订通知送达协议。此送达条款可供参考: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双方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文书及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仍视为送达成功,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典型案例
2016年5月8日,某科技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耗材供应年度合同》,某科技公司向某商贸公司购买打印耗材,按需发货按月结算。自2016年12月份起,某科技公司陆续拖欠货款,截至2017年3月1日,某科技公司共欠某商贸公司110930元货款。后某商贸公司已无法联系到某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10930元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电话通知无法联系到某科技公司,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邮寄至某科技公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因无人接收被邮局退回。法院又登报公告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支持了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
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为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