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若债务人无资产偿还债务,当事人常认为自己起诉对方,没有什么意义。作为普通百姓,这样的理解乍一看的确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从法律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一方将之起诉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中断诉讼时效。
我国新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统一修改为三年,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经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即该债权就会变成为自然债权,即便再次诉讼至人民法院,在债务人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抗辩的情况下,无论债权人的证据是否充分,也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以诉讼方式主张了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便会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第二、确认债权。
只有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具有绝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在债权数额、是否存在担保、债权合法性等存在疑问甚至是争议,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更应当积极起诉,避免夜长梦多产生证据缺失等问题,从而致使债权最终也无法确认。
第三、赋予债权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采取私人强制力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清偿自身债权。只有经过仲裁或诉讼审理确认合法性,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在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拿到胜诉裁决后,即便债务人一时无能力清偿,也可以等到其有清偿能力的时候再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迫使债务人还款。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公安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排除。
第五、便于查清对方当事人财务状况。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权的假象。而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唯有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
在得知权益收到侵害后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仍觉得起诉没有作用,从而放弃起诉,当超过诉讼时效后,若再想追回财产,那机会可是微乎其微了